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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12号,公布《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2006-08-09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06-07-14 
 【实施日期】2006-08-14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薄熙来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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