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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5号 丙酮反倾销案延期公告

2008-03-10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08-03-09 



  2007年3月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9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三月九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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