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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6号 关于柠檬酸、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公告

2008-08-2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56号
【发布日期】2008-08-21
【实施日期】2008-09-01


  为推动出口商品管理方式改革试点,配合实施铁合金产业政策和柠檬酸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标准,加强和规范铁合金和柠檬酸(盐)产品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和《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

  二、出口本公告所涉及商品的企业,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01号公告)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两个申领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有关申请材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8年10月15日前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正式申请或推荐材料(附企业申请材料),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三、经商务部审核确认具备相关商品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将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具备相关申领条件的出口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签发柠檬酸和硅锰铁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配[2008]2号)同时停止执行。

  五、商务部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1、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目录
   2、《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
   3、《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

附件2
铁合金出口许可
申领条件和程序
 
  一、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具备铁合金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且2007年锰铁、 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供货量达到3000吨以上(其他品种的铁合金出口产品暂不作要求);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认证;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2、出口产品须从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且2007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量达到3000吨以上(其他品种的铁合金产品暂无出口量要求);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认证;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近三年(2005-2007年)有一般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省区,如达到上述出口实绩或注册规模的企业(含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不超过5家(含),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再推荐近三年有一般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补充入选,但达标企业和推荐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5家(含)。
推荐企业按照生产企业优先的原则进行,如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不足,可补充推荐符合条件的流通型企业。其中, 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3、4、5款和发展改革委公告的《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并按照2007年铁合金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流通企业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须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款条件,其产品须从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按照2007年铁合金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
(四)近三年(2005-2007年)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边境省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最多不超过2家近三年(2005-2007年)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
推荐企业按照2007年铁合金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但同时要求: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3、4、5款和发展改革委公告的《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流通企业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其产品须从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购买,同时须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款条件。
(五)为进一步规范铁合金出口,国家将对铁合金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铁合金出口许可证申领及贸易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暂停或取消其出口许可证申领和使用资格。 
(六)国家将根据铁合金行业发展情况对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修订,并根据企业经营行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铁合金出口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对本地区铁合金出口企业申请资料进行汇总,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或推荐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申请材料报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对有关企业的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初核,并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提出初核建议,于2008年11月10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商会、协会的初核意见,对所有企业的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和审定,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铁合金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铁合金准入企业名单(复印件),以及设区市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三)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07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五)流通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件3
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
申领条件和程序
 
一、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具备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柠檬酸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7年柠檬酸出口供货量(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达到5000吨以上,或柠檬酸盐出口供货量(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达到1000吨以上;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柠檬酸、柠檬酸盐生产企业需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出口产品须从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并经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购买,并提供相关购货证明;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柠檬酸(盐)出口,国家将对柠檬酸(盐)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证申领及贸易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暂停或取消其出口许可证申领和使用资格。 
(四)国家将根据柠檬酸行业发展情况对有关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修订,并根据企业经营行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对本地区申请柠檬酸出口的企业进行汇总,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或推荐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申请材料报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对有关企业的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初核,并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提出初核建议,于2008年 11月10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商会、协会的初核意见,对所有企业的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和审定,将符合有关申领条件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复印件)、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三)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年柠檬酸出口或供货量达到5000吨以上,柠檬酸盐出口或供货数量达1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流通企业须需提供上一年从符合本款第二条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凭证,购销合同,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信息来源:外贸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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