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0号 【发布日期】2006-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2006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48059110税号项下。 被调查产品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6%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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