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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2007-05-23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07-05-16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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