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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9号 光纤期中复审裁决公告

2008-04-1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1月31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就其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7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商务部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裁定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的倾销幅度为:2.3%。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将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8年4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07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7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所适用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做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
(二)复审申请
       2007年1月31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公司主张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要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公司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书公开文本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提交的申请及补充材料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2007年4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适用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所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四)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相关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评论意见。商务部对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韩国驻华大使馆,被调查产品中国国内产业,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意见和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机会。相关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交评论意见。
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五)问卷调查
       2007年4月18日和2007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向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核实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对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七)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未收到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
二、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韩国有对应型号的产品销售。对中国大陆出口和在韩国销售的对应型号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最终用途、可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没有实质不同。
三、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此作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部分交易是向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审查了其与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认为该部分关联销售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排除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依据全部国内销售交易情况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他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均不足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交易不予排除,依据全部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向中国大陆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三)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内陆运费,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其国内销售中的内陆运输费用证明材料中有些内容与公司提交的答卷不一致,且公司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认定该公司国内销售的内陆运输费用,并依次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答卷和在实地核查中均未提供国内销售货币的短期商业贷款利率证明材料。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国内销售的短期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关于公司报告的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这些调整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退税,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出口退税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直接相关及二者的对应关系,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该公司此项调整主张。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公司在对中国销售过程中发生了专门费用,且在公司会计帐薄中有此专门的费用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些费用与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销售直接相关,调查机关决定将此费用按照销售额比例分摊至全部对中国出口销售的被调查产品中,并作为调整项目,对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公司报告的发票中的折扣、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这些调整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四、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复审调查期的倾销幅度为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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