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7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罗地亚公司的邻苯二酚,海关按照9.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其他美国公司适用46.81%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2号(0).tiff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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