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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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2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09-07-27 【实施日期】2009-07-28
2006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美国罗地亚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6.81%。
2008年6月23日, 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邻苯二酚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提高的初步证据。2008年7月2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2008年8月15日,美国罗地亚公司登记应诉。
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邻苯二酚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o-Dihydroxybenzene (Catechol, Pyrocatechol)。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十七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美国罗地亚公司(Rhodia Inc.)的倾销幅度为9.7%,其他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6.81%。
二、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9年7月28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罗地亚公司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9.7%,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仍为46.81%。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9年7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9年7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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