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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 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上交后再分配公告

2009-09-28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09-09-14


  根据《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允许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2009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均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3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外贸司)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对企业9月3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允许量,商务部在安排201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2009年进口允许量并全部使用完毕的企业(自营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报关单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提出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2009年10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递交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2009年10月20日前将申请汇总,与企业上交的未完成进口允许量一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商务部(外贸司)。
  
  五、商务部在已上交允许量的基础上进行分配,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允许量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不超过允许量再分配量时,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均可获得分配;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允许量再分配量时,按照各申请企业已获得允许量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再分配。

  六、中央管理企业按照上述时间要求,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交还和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七、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再分配进口允许量的有效期可以延迟到2010年2月底。


  附件: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外贸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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