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
|
2009-09-28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66号 【发布日期】2009-09-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08年9月25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该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09年12月25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