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4年 第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现调整并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1),之前已公布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部分文件(见附件2)终止执行。
本公告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涉及此次调整和更新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其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到期后不予延期,产品不得内销。
今后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未,每年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及税号进行调整和更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6、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
1 ,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02071429)。
3、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见下表)
序号 |
进口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备注 |
1 |
26190000 |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
2 |
72044900.10 |
废汽车钢铁压件 |
|
72044900.20 |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
|
3 |
74012000 |
沉积铜(泥铜) |
|
4 |
74040000.10 |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
5 |
76020000.10 |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
6 |
89080000 |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
|
7 |
26209990.10 |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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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旧机电产品(见下表)(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维修复出业务除外)
序号 |
进口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备注 |
1 |
84151010-84159090 |
空调 |
|
2 |
84178020 |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
|
3 |
84181010-84189999 |
电气或非电气的冷藏箱、冷冻箱、其他制冷设备 |
|
4 |
84711000-84715090 |
计算机类设备 |
|
5 |
84716011 84716012 84716019 |
显示器 |
|
6 |
84716031-84716039 |
打印机 |
|
7 |
84716040-84719000 |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
|
8 |
85165000 |
微波炉 |
|
9 |
85166030 |
电饭锅 |
|
10 |
85171100-85171990 |
有线电话机 |
|
11 |
85172100-85172200 |
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
|
12 |
85211011-85219090 |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
|
13 |
85252022-85252029 |
移动通讯设备 |
|
14 |
85253010-85254050 |
摄像机、摄录一休机及数字相机 |
|
15 |
85281210-85283020 |
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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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85340010-85340090 |
印刷电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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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85401100-85400090 |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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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85421000-85429000 |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
|
19 |
90091110-90099990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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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90181100-90189090 |
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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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90221200-90229090 |
射线应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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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95章 |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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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
煤炭(进口商品编码:27011100.10、27011100.90、2701121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
燕窝(进口商品编码:04100010)
冻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37500)
干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55920)
湿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26500)
西洋参(进口商品编码:12112010)
鹿茸及其粉末(进口商品编码:05079020)
化肥(进口商品编码:第31章)
进口木材烧制木炭(出口商品编码:44020000)
6、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有关枪支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附件2
终止执行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部分文件
一、《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第一条.
三、《关于明确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复函》(外经贸贸字[200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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