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2001年第36号公告)中个别货物进行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