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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2005-08-30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08-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818200000

    氧化铝

    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260200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

    260400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

    26100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2613100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400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615909090

    钒矿砂;钒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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