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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将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聚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2005-10-25 

  据当地媒体报道,马来西亚将从23日起对从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征收反倾销税。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日前发表文告说,在收到当地聚乙烯产品生产商的投诉后,该部从今年初开始展开反倾销调查。现在相关的调查工作已经完成,国际贸工部认定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聚乙烯产品对马来西亚构成了倾销。 
  文告说,从6月25日起,国际贸工部已对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厂商执行暂时性的反倾销税政策。由于全面的调查工作已经完成,该部决定根据马来西亚1993年反倾销税法令,对聚乙烯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不同幅度的反倾销税,期限不超过5年。    
  文告显示,马政府对来自台湾地区的厂商征收5.13%至30.74%的反倾销税,对印尼公司征收幅度在2.17%至17.69%的反倾销税,对韩国公司统一征收17.09%的反倾销税,对泰国厂商则征收5.33%至49.25%的反倾销税。 
  贸工部同时还指出,调查显示来自台湾的南亚塑胶公司、印尼的PT SK Keris和泰国的Indorama Polymers三家公司并未构成倾销,因此关税局将不会对这三家公司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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