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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1号 丁苯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2005-12-13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1号
 【发布时间】2005-12-13
 【生效时间】2005-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9%。

  2004年10月9日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就其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并随后按商务部要求提交了申请书的相关补充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4年12月13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1911、40021912、40021919。

  本案立案后,申请人发生公司分立。申请人主张由分立后新成立的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继承原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在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与义务。

  商务部对申请人的更名情况和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意由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继承原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 Ltd.)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并根据复审结果将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5%。

  二、本公告生效后韩国出口商以"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名义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将适用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中的"其他韩国公司"税率,即27%。

  三、反倾销税的计征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2月13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上述公司的丁苯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复审裁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5年12月1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的期中复审裁定

                           商 务 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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