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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34号(关于执行《中巴自贸协定》)

2007-07-14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3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6-29 【生效日期】 2007-7-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自20077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从巴基斯坦进口及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巴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巴自贸协定》规定的关税优惠。

现将《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予以公告。

 

附件:1.《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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