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网
产品  企业  供应  求购  资讯  人才  会展  专家  助手  更多>>
帮助 | 登录 | English

 | 化工字典 | 安全数据库 | 中国专利 | 国际专利 | 国家标准 | 国际标准 | 中文MSDS | 危险品名录
 | 外贸指南 | 进出口政策 | 海关编码 | 国际区号 | 国家代码 | 区号邮编 | 度量制式 | 化工缩略语
 你的位置: 中国化工网首页 >> 化工助手 > 化工品进出口政策法规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7号 商务部发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2007-10-10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07-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表)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原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月十日

附表: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兄弟站点: 全球化工网 - 中国医药网 - 中国纺织网 - 化工设备网 - 化工人才网 - 中国供应商 - 国际服装网 - 生意宝 -化工搜索 - China TexNet
中国化工网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