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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2号 商务部发布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2008-01-30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08-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表)终止日9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原反倾销措施将于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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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原措施公告
被调查产品
税则号
涉案国(地区)
措施到期日
2003年第35
铜版纸
48101300
48101400
48101900
韩国、日本
200886
2003年第41
邻苯二酚
29072910
欧盟
2008827
2003年第40
邻苯二甲酸酐(苯酐)
29173500
韩国、日本、
印度
2008831
2003年第49
丁苯橡胶
40021911
40021912
40021990
40021919
俄罗斯、韩国
日本
 
200899
2003年第50
冷轧板卷
72091500
72091600
72091700
72091800
72092500
72092600
72092700
72092800
72099000
72112300
72112900
72119000
 
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乌克兰、韩国、
台湾
2008923
2003年第48
聚氯乙烯
39041000
俄罗斯、韩国、美国、日本、
台湾
2008929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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