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网
产品  企业  供应  求购  资讯  人才  会展  专家  助手  更多>>
帮助 | 登录 | English

 | 化工字典 | 安全数据库 | 中国专利 | 国际专利 | 国家标准 | 国际标准 | 中文MSDS | 危险品名录
 | 外贸指南 | 进出口政策 | 海关编码 | 国际区号 | 国家代码 | 区号邮编 | 度量制式 | 化工缩略语
 你的位置: 中国化工网首页 >> 化工助手 > 化工品进出口政策法规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号 关于终止对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8-02-28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8-02-03 


  200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3年第3号、第4号公告,分别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均为自2003年2月3日起为5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7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2月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自2008年2月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兄弟站点: 全球化工网 - 中国医药网 - 中国纺织网 - 化工设备网 - 化工人才网 - 中国供应商 - 国际服装网 - 生意宝 -化工搜索 - China TexNet
中国化工网 © 版权所有